遛狗不栓繩,出事誰來負責?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此處的“管理規定”,泛指以民法和行政法名義在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頒布的關于飼養動物的各類法律法規的總稱。
烈性犬傷人,責任如何判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流浪動物傷人,責任如何判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流浪動物往往很難找到原飼養人、原管理人,或者沒有原飼養人、原管理人,因此建議不要隨意逗弄、挑釁流浪動物,以免造成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養寵人士提出了更高的責任要求,大家要樹立依法飼養動物、科學飼養動物、文明飼養動物的意識,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出門遛狗、溜貓時,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寵物,采取有效且安全的防護措施,不要隨意丟棄寵物,做一個文明、自律的養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