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作證幫老婆討回給小三的7萬元:當庭稱對方知道自己已婚
來源:松滋市人民法院
婚姻是結兩姓之好,
夫妻之間本該對彼此忠誠,
然而第三者的出現卻導致婚姻關系亮起紅燈,
夫妻一方甚至多次向第三者轉賬,
這樣是侵害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益。
那么當出軌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第三者可以追回嗎?
近日,松滋法院近日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妻子起訴第三者要求全額返還錢款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08年,紅女士與藍先生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二個孩子,婚姻本該幸福美滿。豈料藍先生于2015年開始與黃小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2021年紅女士發現藍先生出軌后,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向第三者黃小姐轉賬及代付款項共計七萬多元。紅女士認為,藍先生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黃小姐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更侵害了紅女士與藍先生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侵害了紅女士合法的財產權利,紅女士為維護其合法權利,起訴法院要求財產返還給紅女士。
黃小姐則認為,自己被他人蒙蔽,以為藍先生是離異狀態,與藍先生是正當的戀愛關系,交往中的互相轉賬是共同消費,當知道藍先生是已婚以后,已經提出分手。
藍先生則反駁這一說法,認為黃小姐清楚他的婚姻狀況,承認與黃小姐的不正當關系,其在與紅女士的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而且除了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可查證的轉賬外,還給了黃小姐若干現金。
法院判決
松滋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藍先生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向黃小姐共計轉賬6萬余元,并支付黃小姐相關開銷1萬余元。法院認為藍先生在與紅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黃小姐存在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藍先生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有悖公序良俗、更有違公平,藍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黃小姐,侵犯了紅女士合法的財產權利,因此,藍先生贈與黃小姐的行為全部無效。故判決黃小姐向紅女士返還夫妻共同財產共計72000元。
法官寄語
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夫妻一方出軌,將財物贈給第三者的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傷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感情,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共有權,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而作為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僅會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而且要付出人財兩空的代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不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與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