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
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
因寵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也越來越多
飼養的寵物造成他人損害
飼養人要擔責嗎?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近日,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寵物犬飼養人對傷者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馬羅與米湖住在同一單元樓。2022年8月6日22時許,米湖牽著寵物狗走出一樓單元門時,恰逢馬羅走進來。米湖的寵物狗往馬羅撲去,抓傷了馬羅的手臂。雙方協商未果,報警。民警出警后,馬羅前往醫院檢查。經醫院中醫診斷為犬傷、氣滯血瘀癥,西醫診斷為右上臂犬傷、狂犬病 II級暴露。馬羅先后5次前往醫院接種狂犬疫苗,支付醫療費共計1763元。
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馬羅訴至欽北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米湖賠償醫療費、交通費。
法院審理
欽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米湖出門遛狗,未盡到注意、管理義務,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過錯行為與李華受傷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米湖飼養的寵物狗撲向馬羅,給馬羅造成損害的事實,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書、醫療費收費票據、疫苗接種記錄卡、馬羅與米湖的詢問筆錄證實,法院予以確認。馬羅主張醫療費用為1763元,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書、醫療費收費票據、疫苗接種記錄卡佐證,法院予以認定。馬羅主張的交通費500元,未提供相關憑證,但其從家里往返醫院接種疫苗5次,法院酌情支持100元。綜上,馬羅的損失合計1863元,應由米湖承擔。
不久前,欽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米湖賠償馬羅醫療費、交通費共計1863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理評析
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飼養動物,應積極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便降低動物致他人的財產、人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概率。當然,即使安全保障措施已經采取,但是依舊有損害事實存在,不能免除動物的飼養者需要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米湖沒有證據證明馬羅受到的損害是馬羅自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作為犬只飼養人,米湖應承擔侵權責任。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寵物傷人的事件頻頻發生
飼養人應當藉此警示學習
加強對寵物的管理和控制
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
對他人負責 才是對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