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店:寄養有風險 未收取費用
店主張先生對此也感覺委屈。他表示自己與朱某是朋友,都經營寵物生意,有時會互相拜托照顧寄養寵物。自己照顧“珍珠”也是受朱某委托,但他未收取任何費用。
王先生寄養手續是和張先生對接,相關寄養事宜也是該店處理。事發后,其一直積極的在幫王先生找“珍珠”,后來才得知寄養期間有一天張先生提早離店了,拜托朱某照看時,朱某忘記將“珍珠”與其他龍貓分籠,事后發現“珍珠”死了,就從別的籠子里抓了只龍貓充當“珍珠”,但他對此事并不知情。張先生認為,寄養本身就有風險,不同意賠禮道歉,他也未收取王先生任何費用,在寄養過程中也不存在過錯,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珍珠之死”
是寵物店過錯,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寵物店接受他人委托代為照顧王先生寄養的兩只寵物龍貓,其作為專業的寵物商店,應具備專業的寵物寄養知識,對寵物進行妥善照顧。現在王先生寵物發生死亡,寵物店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寵物的死亡原因是因王先生、朱某或者不可抗力等自身意外的因素造成,故法院認定涉案寵物龍貓的死亡后果與被告寵物店的寄養服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張先生的當庭陳述,張先生應知曉兩只龍貓合籠存在打架的風險,即使出于善意提出合籠也應及時發現異樣并做相應處理,現張先生在委托他人照顧期間,未能及時將兩只龍貓分籠飼養,造成“珍珠”死亡,存在過失,張先生應對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張先生以寄養有風險、未收受王先生寄養費、寵物可能因自身疾病死亡為由而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賠償金額,考慮到涉案龍貓的購買價格、飼養年限及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寵物店賠償王先生財產損失1500元。由于涉案寵物與王先生共同生活超過四年,王先生對寵物產生精神依賴,現寵物死亡,王先生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可酌定支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