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據媒體報道,成都某小區業主李某因未繳納物業費,被物業公司甲在其微信公眾號上公示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房號及欠費金額18761.55元。
李某在2021年4月結清欠費后,以侵犯隱私權、姓名權、名譽權為由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8700元。
物業公司則依據《某某花園物業服務試用合同》辯稱公示合理,且認為訴訟已超過時效。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的公示行為侵犯了李某的隱私權,因未造成嚴重后果,不支持李某的賠償請求,但判決物業公司書面賠禮道歉。
案件發生以后,有網友表示,物業公司這種行為簡直是霸道至極!沒交物業費就可以隨意曝光業主隱私?那要是有人不交水電費,是不是也能被這樣公示?這明顯是對個人權利的嚴重侵犯,法院判得好,賠禮道歉是起碼的!
也有網友認為,什么叫做“未造成嚴重后果”?隱私被曝光在網上,這還不嚴重?物業公司拿著合同當擋箭牌,合同里沒寫就能隨便亂來?這種邏輯簡直荒謬!支持李某繼續上訴,一定要讓這種無良物業公司付出更大的代價!
那么,物業公司公示欠費業主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在微信公眾號上公示業主的姓名、房號等個人信息,用于催繳物業費,超出了合理范圍,侵犯了業主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