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飼養寵物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寵物傷人事件時有發生,糾紛也就隨之而來,飼養動物造成他人受傷,責任該如何承擔呢?近日,寧城縣法院就調解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張某與唐某在同一個小區居住,張某在第13棟居住,唐某在第4棟居住,兩家中間有一個公共廁所。一天,張某從公共廁所出來,唐某帶其黑色大型狗倒垃圾,因唐某所帶的狗沒有栓繩,唐某家狗將張某左手咬傷。唐某拒不承認是他家狗將張某咬傷,張某報警后經派出所調取監控,確定唐某家狗咬傷張某,唐某口頭同意承擔張某醫療費。
后張某經醫院診斷須注射狂犬疫苗,唐某便開始拒絕支付醫療費。張某無奈起訴到寧城縣法院,訴稱唐某飼養的家犬將其咬傷,其因驚嚇、心悸已經不能從事正常的家務勞動,且注射狂犬疫苗需要21天,期間不能從事勞作,造成其誤工損失,因此要求唐某支付醫療費和誤工費。
立案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與雙方進行電話溝通,并仔細詢問案發經過。案件審理中,張某的兒子情緒比較激動,承辦法官耐心的聽取其意見,理清爭議焦點,并向雙方釋法說理。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唐某當庭通過轉賬的方式向張某支付了醫療費和案件受理費,張某也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一場因動物致人損害引發的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說法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寵物傷人的事件屢見不鮮。對于飼養人、管理人來說,因為法律規定是無過錯責任,所以應倍加注意,嚴格履行當地對飼養動物的要求,約束動物,防范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46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