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李和小田是鄰居
今年4月份,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吵
進而產生肢體沖突
沖突過程中,小田家飼養的寵物狗
撲向小李,將小李咬傷
小李住院治療,并注射五針狂犬疫苗
花去醫療費6308.95元
小田未向小李賠償
小李將小田訴至鹿邑法院觀堂法庭
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1317元
法官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
《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
違反管理規定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
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
可以減輕責任
第1179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本案中
小李提供的視頻資料、
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
足以證明小田飼養的寵物狗
將小李咬傷的事實
小田對飼養的寵物狗
未采取安全措施
未盡到妥善看管義務
應賠償小李因此產生的損失
經計算
小李的各項損失為7696.06元
遂判決小田向小李
賠償醫療費、護理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
共計7696.06元
小田不服上訴
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動物是人類的好朋友
飼養寵物無可厚非
但要注意妥善看管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避免出現傷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