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可燃物
可燃物是燃燒過程中的物質基礎,控制可燃物就是使燃燒三要素中不具備可燃物條件或縮小燃燒范圍。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加強通風以降低可燃氣體、蒸汽和粉塵在空氣中的濃度,使其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限制易燃物品的存放量,并且將能發生相互作用的物品,都要分開存放;及時清除滴漏在地面或污染在設備上的可燃物等。
2、隔絕空氣
隔絕空氣就是使燃燒三要素中缺少助燃條件,也就是氧化劑。
如隔絕空氣儲存某些化學品,將鈉存放于煤油中,磷存放于水中;使用易燃易爆物的生產過程應在密封的容器、設備內進行;對有異常危險的生產,可充裝惰性氣體保護。
3、消除著火源
消除著火源就是使燃燒三要素中不具備引起燃燒的火源。
如在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照明,嚴禁吸煙或穿帶釘子的鞋;接地防靜電;安裝避雷裝置防雷擊;在可能由易燃易爆物品引起著火的場所使用防爆電器設備,如防爆燈;隔離火源、控制溫度、遮擋陽光等措施。
4、阻止火勢、爆炸波的蔓延
為阻止火勢、爆炸波的蔓延,就要防止新的燃燒條件形成,也就是阻斷燃燒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結合條件,從而防止火災擴大,減少火災損失。
如在可燃氣體管路上安裝阻火器、安全水封;汽車、推土機等機動車輛的排煙和排氣系統配備防火帽或防火罩;在壓力容器設備上安裝防爆膜、安全閥;在建筑物之間留防火間距、筑防火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