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買到所有快過期商品都要賠償
相關律師也表示:“如果顧客明知商品快要過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時買單,超市則未必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指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也就是說,只有消費者本次的購買行為是為了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才能受到“消法”的保護。如果消費者先取得商品,然后故意拖延時間致使商品過期后,再為索賠而購買,則有敲詐商家的故意,嚴重的還將按照刑法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大家在購買食品時,盡量選擇正規超市或商店,不要選擇無證經營店鋪或攤點。應檢查包裝,確保無破損、無漲袋、漏氣等現象。注意查看食品標簽上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關鍵信息,確保產品在保質期內。如發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舉報此類違法行為。
另外要留意食品的貯存條件,確保食品須放在標簽要求的條件下貯存。若發現需要冷藏或冷凍的臨期食品置于常溫下,則不要購買。
大家還要科學理性消費,不要大量購買相關食品,以免過期,造成浪費,購買后也應在保質期內盡快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