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為了帶孩子去陶冶情操,結果曹旭卻生了一肚子氣。前不久,曹旭帶著喜愛繪畫的兒子去參觀某畫展,卻被一位他叫不出名字的“網紅”影響了觀展效果。“她帶著拍攝團隊,在一些經典作品前反復擺造型、換角度拍照。”最后不僅沒能好好欣賞畫作,就連拍幾張照片,曹旭都是找機會才“撿了個漏”。有曹旭這樣經歷的人并不在少數。網絡社交媒體的不斷發展,涌現出大量“網紅”,除傳統餐廳、酒店等場所外,各類藝術展、美術館等也逐漸成為他們彰顯文化品位的又一“打卡圣地”。(12月14日《法治日報》)
在普通人眼中,博物館、美術館等場所的展品是文化,是藝術,但在一些網紅眼中,這些展品卻是流量,是商機。不同的參觀價值觀,不同的參觀動機,很容易導致兩種群體產生參觀的“C位沖突”,網紅抱著功利目的打卡,甚至興師動眾,長時間占據展區的“C位”拍照,勢必會擠壓其他人的參觀空間和時間,妨礙其他人以欣賞、學習、體驗、開闊視野、接受熏陶教育為目的的打卡,既會影響他人的參觀質量,也會影響他人的參觀興致。
網紅固然有到博物館、美術館、藝術展等場所“文化打卡”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一種無限度的權利,不是任性自私的權利,不是隨意“霸位”的權利。網紅“文化打卡”必須守住文明的底線和法律的底線,不能給其他人的打卡添堵添亂。網紅過度占用參觀資源,就會侵占其他人的參觀資源,減少其他人的參觀機會,拉低其他人的參觀體驗,這實際上也是對他人參觀權的一種侵犯。
博物館、美術館、藝術展等場所都屬于公共場所,都有公共秩序規則和邊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等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些網紅的“文化打卡”行為不僅不文明,還涉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踩踏法律的底線。
另外,網紅在打卡時使用閃光燈對展品多次拍照,有可能對展品造成損害。很多展品關乎權利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包含一些獨特的構思、創意、設計,網紅的商業性打卡行為,可能直接或間接地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對展品或布展環境的獨特性形成不利影響。
顯然,有必要對網紅的“文化打卡”行為進行合理適度的限制,這種限制符合民意,也符合維護相關公共場所參觀秩序和相關合法權益的需求。博物館、美術館等場所的管理運營單位可以從保護展品、保護著作權、維護參觀秩序等需求出發,通過發布參觀須知、參觀守則等方式與參觀者“約法三章”,對可能侵犯展品權益、妨礙他人正常參觀、擾亂參觀秩序的拍照打卡行為進行禁限,并加強監控、巡查措施,發現越界打卡的參觀者,即采取勸誡、制止、清退甚至報警等必要處置措施。上海多家美術館、展會已經對網紅打卡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產生了積極效果,值得其他文化場所借鑒。文化管理、公安等部門也該積極關注網紅“文化打卡”現象,依法劃出“文化打卡”的文明底線和法律底線,拉出“文化打卡”的正面清單、負面清單,輔以常態化警示教育措施,讓網紅“文化打卡”有清晰的邊界可守,讓監管部門維護秩序、保護權益、規范打卡行為有明確的標準可循。
“文化打卡”應成為一種“不被打擾的相逢”,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包括網紅在內的每個人自律,需要相關公共場所、文化展覽舉辦者、監管部門形成責任合力,共同守護“不被打擾的相逢”。(李英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