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一)點名批評;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方實施細則或者指導學校制定實施細則。
①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于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信息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第二十條本規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第九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八條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第十二條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六條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未經公布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
第八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五)課后教導;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行為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學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師德師風建設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一)點名批評;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第四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②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⑥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范圍及處理程序等并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年12月23日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第三條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教育部部長陳寶生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于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⑦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制定班規或者班級公約,報學校備案后施行。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五)課后教導;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后,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第十四條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已經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
第十一條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并予以教育管理。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并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第十七條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規則第十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后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
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并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
⑤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行為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學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師德師風建設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④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五條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范,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十六條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合力。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9號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③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第四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第十八條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