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圖方便
司機想掙錢
看似“兩全其美”
實則搬石頭砸了腳
無辜小貓的性命
究竟誰來負責?
誰來賠償?
坐順風車死亡的寵物貓
2017年3月,方某在香港以港幣5萬元(折合人民幣44888.86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只品種為喜馬拉雅的寵物貓,隨后將其寄養在朋友黃某家中。
2019年6月,黃某及其丈夫羅某將寵物貓送到住在深圳龍華區的蘇某家中進行配種。
2019年7月6日中午12點,蘇某在征得羅某同意后,通過A網絡公司的順風車APP下單,委托順風車司機張某將寵物貓送回廣州天河羅某處。當天下午4點,羅某接到寵物貓時,發現寵物貓已經死亡,后將寵物貓送至寵物醫院,證實寵物貓的死亡時間在四個小時內。
隨后,羅某報警,并與順風車司機張某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張某明確表示知道順風車APP規定司機不能運送寵物,但仍多次接單運送。
據了解,張某與B網絡公司運營的順風車平臺簽訂《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議》,約定運營費用將由B網絡公司的關聯企業A網絡公司代收代付,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全部責任由B網絡公司承擔。同時,B網絡公司曾出臺《B順風車合乘公約》,明確要求合乘用戶本人參與,禁止單獨寄送寵物等行為。
為維護自身權益,方某向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蘇某、張某、A網絡公司、B網絡公司賠償港幣5萬元,并支付養貓費用及精神撫慰金。
法院:除網絡公司外皆應擔責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各方責任的認定。方某將涉案寵物貓交給黃某寄養,應視為委托黃某處理飼養寵物貓的一切相關事務,黃某及其丈夫羅某的行為應視為其履行委托事項的行為。
蘇某在征得羅某同意后,通過順風車APP下單,委托張某運送寵物貓,已違反不能單獨寄送寵物等合乘規則,且未能盡到審慎審查順風車司機資質、完善運送條件等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25%的責任。
羅某在明知寵物貓身體不適宜單獨寄送的情況下,仍同意蘇某隨意尋找車輛運送寵物貓,且未明確告知運送須知、寄送條件等義務,亦具有一定的過錯,同樣需承擔25%的責任。
張某作為順風車司機,在明知不能單獨運送寵物的情況下仍接單運送,在運送過程中存在管理不善、運送不及時等行為,導致寵物貓死亡的后果,應承擔50%的法律責任。
兩家網絡公司在案發前已積極履行平臺信息交互服務的義務,明文告知司機及乘客不能單獨寄送寵物,應認定已盡到平臺審核的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令被告蘇某、張某分別向原告方某支付賠償金11222.22元、22444.43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張某不服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關愛寵物,規避風險
隨著寵物行業的發展,養寵人士逐漸增多,與寵物相關的需求也越來越多。不少“鏟屎官”們為圖方便,會選擇順風車運送寵物,甚至將寵物單獨交給司機運送。
但值得注意的是,順風車運送寵物的風險極高,在單獨運送寵物的過程中,無法保證寵物的生命安全。“鏟屎官”們如果有運送寵物的需要,請盡可能地選擇正規且有保障的托運平臺,有條件的話盡可能自己運送。如果不得不通過順風車運送寵物,盡量由本人或親友攜帶寵物一起出行,并時刻注意寵物在車上的情況,確保寵物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