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勞動合同的內容(通用3篇)
梅州市勞動合同的內容 篇1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第一條訂立委托的基礎和目的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出售房屋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委托。甲方承諾本委托期間不委托其他公司出售,也不自行出售。
第二條委托的基本事項
1、甲方自愿將合法擁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地產)全權委托給乙方居間出售。該房地產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售價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租賃情況:_____________抵押情況:_____________附送設施設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3、甲方簽訂本委托時已征得該房地產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保證該房地產權屬清楚。
4、甲方委托乙方尋找適合購買該房地產的購買方并按政策協助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第三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本委托中委托售價的百分___________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給乙方
1、甲方虛假委托或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實或委托出售的該房地產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2、甲方違反本委托約定或與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無法完成本委托的;
3、甲方在委托期內或在終止委托后六個月內以任何形式或價格不通過乙方而與乙方曾介紹過的購買方成交的。
4、甲方委托其他公司出售該房地產或自行出售該房地產。
第四條 補充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委托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雙方商定守約方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交通費等由此引發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六條 本委托書一式兩份,經雙方代表簽字立即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執 照 號 碼:_________________
聯 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梅州市勞動合同的內容 篇2
附: 編號:____市勞動合同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地 址:乙方(勞動者):姓 名: 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住 址:__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編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勞動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本合同從________年____月起至年____月止。
(二)無固定期限:本合同從________年____月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志為 。其中試用期個月,從年____月起至年____月止。
第二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市 縣(區) 。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崗位(或工種、或職位)為 ,工作內容為 。
第四條 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實行計件工時制的,計件定額(即日標準工時內工作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經當地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五條 乙方依法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乙方的月工資不低于元。有試用期的,其試用期的月工資為 元。 乙方工作滿________年或續簽此合同后,甲方應根據當地政府公布的物價指數、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社會工資水平,結合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薪酬制度以及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商的約定,適時合理地調整乙方工資。實行計件的,按雙方約定的計件工資執行。
第七條 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當月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甲方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算并一次性支付乙方已付勞動的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甲方應支付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或生活費。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并按政策規定比例由甲乙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工傷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第(年季月)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第十五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提前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符合法定原因需裁減人員,并經過法定程序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乙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________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出現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時,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期滿,有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乙方有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情形的,其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
第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甲方向乙方提出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本合同期滿終止本合同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甲方依照本合同
第二十條第
(一)項解除本合同的,還應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已支付賠償金后,依法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____年內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約定
第二十九條 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等其他事項約定:
第三十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內容。變更的內容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甲方(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年____月鑒證機構(蓋章):鑒證人:鑒證日期:________年____月
梅州市勞動合同的內容 篇3
第一條為規范公開發行股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保險公司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披露下述財務資料以及相關計算方法與依據:
(一)前兩年未經調整內在價值倍數;
(二)前兩年內在價值增長情況;
(三)前一年末保險公司內在價值總額、每股內在價值,以及經調整的發行后每股內在價值;
(四)前一年末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的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估值折讓。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披露聘請的精算師事務所和經辦精算師,以及精算師費用。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披露各種行業風險和公司自身風險。對這些風險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性描述。
(一)在行業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利率風險,即市場利率變動的風險;
2.欺詐風險,即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不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違反法定義務,向保險公司隱瞞重要事實等的風險;
3.政策性風險,即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而產生的風險,如因稅收、政府監管等方面政策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
4.其他風險,即上述因素之外的行業風險,如經濟環境的變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其他金融服務業的競爭給保險業帶來的風險等。
(二)在公司自身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假設風險,即保險公司產品定價、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計算內在價值與估值采用的利率假設等與實際不相符合,導致定價不充分、準備金計提不足等的風險。應分析厘定保險費率時采用的預定利率、預定附加費率等,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時采用的評估利率等,以及計算內在價值、估值時采用的貼現率、投資回報率等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2.資產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價值下降或未產生預期盈利能力的風險,尤其應分析資產風險的關鍵因素;
3.資產與負債匹配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在結構上不相匹配,對最低償付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風險;
4.再保險安排風險,即再保險安排不適當的風險;
5.人力資源風險,即重要人才缺失的風險;
6.其他風險,即在上述風險因素之外自身存在的風險,如巨災風險、資本充足率風險、政策性風險與保險產品條款設計風險等。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說明書正文中專設一部分,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保險公司還應委托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以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形式作出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隨招股說明書一并呈報中國證監會。
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嚴重缺陷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說明準備采取的改進措施。
第七條保險公司募集資金中計劃用于增設分支機構的部分,應披露相關計劃、所需資金數額、擬設地點等內容。僅用以增加資本的募集資金,可不必說明其具體投向。
(一)在行業概覽及背景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中國保險業概覽;
2.與保險公司有關的各大類保險險種的市場狀況;
3.保險業監管架構。
(二)在保險公司自身情況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主要優勢和劣勢;
2.各分支機構的分布狀況,包括總公司、分公司數量(分別介紹一、二級分公司數量)及分布地區;
3.主要保險產品的市場占有情況;
4.自身展業制度、營銷人員及網絡,以及保險代理人制度、保險代理人數等;
5.投資理念、較具體的投資策略以及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若需要,下同)的投資組合概述;
6.保險產品的研究開發情況,包括研究開發能力,新保險產品研究開發進展等;
7.最近三年、最近一期(若需要,下同)內因國家利率政策調整,對其償付能力和經營成果等的影響;
8.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例如保險、再保險、資產管理、擔保和代理業務等的有關情況,包括:主要交易方、業務性質、定價政策等。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原保險業務收入、費用與利潤的有關情況(可采取列表式),包括按險種大類劃分的保費收入、分出保費、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賠款支出、給付支出、退保金與手續費支出等。
保險公司如果是財產保險公司,還應說明本年已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務、分入再保險業務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轉回數;按未到期時間長短,說明未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提存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扼要披露各主要險種保險費率的厘定依據與方法,包括預定利率、預定給付率與預定附加費率(人身保險),預定賠付率、預定附加費率(財產保險)等的確定情況等。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各主要險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與依據。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重大差異的,應披露差異情況及其形成原因。
財產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最近一期前期未決、當期已決賠款的金額與已相應提取準備金的重大差異,并說明差異形成原因。
人身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末不同預定利率保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情況,包括準備金提存數(若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差異,應同時披露法定提存數)以及按合理利率計算的準備金調整數(若存在)。外部精算師應核實這一計算過程,并出具意見。外部精算師對此存在重大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披露前一年末的實際資產、實際負債與實際償付能力,以及法定最低償付能力。當實際償付能力較低時,應披露其原因,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措施。
保險業監管部門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對其償付能力提出過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一年末、最近一期末承擔保險責任列前十位的保單保險責任,并披露相應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等。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披露尚處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項的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按如下格式披露最近一年未經調整的凈資產以及內在價值:
金額
合并報表凈資產額
加:預計發行新股所得款項額
加或減:對資產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一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二所作的市價調整
附:
20__年11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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