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最新5篇)》由精心整編,希望在【傷情鑒定申請書】的寫作上帶給您相應的幫助與啟發。
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 1
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男,漢族,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農民。
聯系電話:xxxxxxxxxx
申請事項:重新委托對本人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事實與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時許,本人的妻子xxx與長兄xxxx因地界糾紛發生爭執,當我去現場時在沒有任何防備的情況下,被大哥xxxx用刺絲網桿在頭頂猛擊后打昏在草場上,當時血流滿面并處于昏迷狀態,失去意識。妻子xxx也被打倒在地。后經爬起來的妻子和聞訊來的鄰居xxxxx將我喚醒并攙扶回家,后用車送x人民醫院縫合傷口并住院治療。旗人民醫院病例記載“入院醫院專科情況為:右頂部頭皮裂傷,傷口長約8㎝。”xxxx年xx月xx日經xxxx公安局法醫鑒定為卻為“…頭頂部有5.5㎝長的頭皮裂創,系鈍器性暴力所致…”并結論為“輕微傷”。根據當時傷情創裂及意識狀態和醫院病歷記載、法醫照片顯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和“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本人傷情應鑒定為輕傷。
綜上,申請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為了本案處理上能夠客觀公正,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請求公安機關對本人的傷情進行重新二次鑒定。望貴所給予幫助。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 2
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
十堰市竹山縣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10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對李元銀損傷進行鑒定,其《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構成輕傷,我 理由如下:
1、李元銀所受傷系舊傷,其傷為2006年李元銀在山西省仙院河煤礦工傷所致。2006年6月19日十堰市太和醫院門診頸椎MRI示:頸椎間盤變性并C5-
6、6-7椎間盤膨裂,頸椎退行性變。2006年7月行“后路鋼板術+前路減壓復位+植骨融合內固定術”,手術治療。2009年6月其在太和醫院檢查,顯示:C6-7椎間盤突出,頸椎術后改變。2006年與2009年兩次檢查表明:其部位和病癥完全相同。這充分說明:李元銀所受傷為嚴重外傷損害病史,為2006年6月工傷致殘所致。
2、2009年7月29日,因民事訴訟十堰市竹山縣人民法院田家法庭委托十堰市天平司法鑒定中心就李元銀頸椎C6-7椎間盤膨出與2009年6月3日與龔麗發生糾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十堰市天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李元銀的病情屬于急性頸6-7椎間盤突出癥。該急性椎間盤突出癥系頸部快速運動損傷,椎間盤突出癥與損傷和椎柱退變相關(損傷為2006年工傷所致,椎柱退變2006年9月工傷治療后檢查即已經形成),且李元銀急性頸C6-7椎間盤突出不能鑒定傷殘等級。鑒定結論為:李元銀系急性頸C6-7椎間盤突出癥,其椎間盤突出癥與損傷和椎柱退變存在因果關系。所以該傷與本次所謂傷害無關。
3、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不符合真實情況,明顯偏頗。理由是:《鑒定意見書》稱:“本次外傷前能從事體力勞動,說明3年前功能障礙消失。”該說法僅僅是依據被鑒定人的陳述,這也
完全可以說明其傷可能是長期體力勞動所致。《鑒定意見書》稱:“根據活體檢查所見,結合送檢病例資料等”,而“活體檢查”項目中2006年7月太和醫院X片并未陳述“頸椎間盤變性并C5-
6、6-7椎間盤膨裂,頸椎退行性變”病癥。故該鑒定書依據有誤。同時《鑒定意見書》采用主觀推理,自由心證的手法,在“因果不能排除”的前提下就得出輕傷結論,的確是武斷,不負責任。
4、2009年6月11日竹山縣公安局出具意見認為:李元銀傷情不構成輕傷。
我們的意見是:
1、李元銀對2009年6月11日竹山縣公安局的傷情鑒定不服,應當先提出異議或申請復議,才符合相關法律程序。
2、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采用主觀推理,自由心證的手法,在“因果不能排除”的前提下得出輕傷結論,的確是武斷,不負責任,不應采信。
3、貴院依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主觀推斷、前后矛盾、疑點重重的《鑒定意見書》立案,作為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唯一證據,實屬值得商榷。
4、所有醫院方材料顯示李元銀傷情為陳舊性損失,舊病后遺癥,與我無任何關系。
綜上,特請求依法對李元銀的傷情、傷形成時間、與本次外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可以評殘等進行綜合性鑒定。同時為了確保鑒定真實準確,避免其他因素的影響,特請求貴院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下屬的鑒定中心(屬地北京)進行鑒定。
此致
申請人:
年月日
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 3
申請人:高XX,男,漢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住云南省大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XX小區3-4-150號,居民身份證號532901XXXX,聯系電話 *******。
申請事項:
申請重新對周XX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
事實與理由
案情簡述:2010年12月17日0 時20分左右,申請人與朋友去XX娛樂城唱歌。凌晨4時許,申請人在與該店結賬時,發覺所記帳目與實際消費明顯不符,當即向工作人員提出異議。歌廳老板周XX上前推搡申請人,借故與申請人發生爭執。當時申請人因飲酒無力,無法掙脫,為了擺脫他的糾纏,申請人拿起旁邊的啤酒瓶恐嚇周XX。周XX借機搶過申請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請人頭部,當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請人的脖子往墻上猛撞,同時喊出該娛樂城打手。申請人在掙扎過程中,摸到一個啤酒瓶自衛。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請人的衣服,指使五六個手拿鋼管的打手,把申請人打倒在地。周XX趁機挖申請人的雙眼,申請人用雙手拼命自護,避免遭受更大的傷害。而后,周XX逃離現場,申請人等待警察來處理。警察來到現場后,申請人如實陳述案件經過。經鑒定機構查明:申請人的傷情為輕傷以下。同時,憑借周XX的傷勢證明,鑒定周XX為輕傷。2010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10)0201號,申請人被決定取保候審,并先支付周**醫藥費1500元。案發后,申請人為治療共花費 元。
申請人認為,周XX的傷情依法不構成輕傷,理由如下:
1、依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三條,“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周**做鑒定時,傷情不確定、后果無法預測。
2、依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四條第2款,“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機構沒有了解案情、查閱病歷、勘驗現場,僅僅憑借周**的傷勢證明,就做出輕傷結論,證據材料單薄,難以讓申請人信服。
綜上所述,申請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為了本案處理能夠客觀公正,申請人懇請貴機關核實案情,依法對周XX的傷情重新進行司法鑒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大理市開發區派出所
申請人:高XX
2011年03 月14 日
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 4
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范文)
【大理著名學者型專家律師――馬培杰律師】
申請人:高XX,男,漢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住云南省大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XX小區3-4-150號,居民身份證號532901XXXX,聯系電話 *******。
委托辯護人:云南(大理)安華律師事務所馬培杰律師。【大理著名學者型專家律師――馬培杰律師:***】
申請事項:
申請重新對周XX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
事實與理由:
案情簡述:2010年12月17日0 時20分左右,申請人與朋友去XX娛樂城唱歌。凌晨4時許,申請人在與該店結賬時,發覺所記帳目與實際消費明顯不符,當即向工作人員提出異議。歌廳老板周XX上前推搡申請人,借故與申請人發生爭執。當時申請人因飲酒無力,無法掙脫,為了擺脫他的糾纏,申請人拿起旁邊的啤酒瓶恐嚇周XX。周XX借機搶過申請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請人頭部,當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請人的脖子往墻上猛撞,同時喊出該娛樂城打手。申請人在掙扎過程中,摸到一個啤酒瓶自衛。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請人的衣服,指使五六個手拿鋼管的打手,把申請人打倒在地。周XX趁機挖申請人的雙眼,申請人用雙手拼命自護,避免遭受更大的傷害。而后,周XX逃離現場,申請人等待警察來處理。警察來到現
場后,申請人如實陳述案件經過。經鑒定機構查明:申請人的傷情為輕傷以下。同時,憑借周XX的傷勢證明,鑒定周XX為輕傷。2010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10)0201號,申請人被決定取保候審,并先支付周**醫藥費1500元。案發后,申請人為治療共花費XXX元。【大理著名學者型專家律師――馬培杰律師:***】
申請人認為,周XX的傷情依法不構成輕傷,理由如下: 1、依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三條,“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周**做鑒定時,傷情不確定、后果無法預測。
【大理著名學者型專家律師――馬培杰律師:***】 2、依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四條第2款,“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機構沒有了解案情、查閱病歷、勘驗現場,僅僅憑借周**的傷勢證明,就做出輕傷結論,證據材料單薄,難以讓申請人信服。
【大理著名學者型專家律師――馬培杰律師:***】 綜上所述,申請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為了本案處理能夠客觀公正,申請人懇請貴機關核實案情,依法對周XX的傷情重新進行司法鑒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大理市開發區派出所
申請人:高XX
2011年03 月14 日
聞言審聽,筆動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釋法,拼理力爭;高懸義劍,拍案而起;人間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壓正!
【云南(大理)著名學者型專家律師---馬培杰律師:***】
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 5
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劉國鵬,男,漢族,身份證號***615,住中牟縣張莊鎮張莊北街0618號。申請人系被害人張小剛指認的導致其左手受傷的直接致害人。申請人代理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申請事項:
1、申請對張小剛的受傷部位是否構成輕傷重新委托進行司法鑒定;
2、申請對張小剛受傷部位是否為陳舊性骨折進行司法鑒定。事實與理由:
2012年12月18日下午17時許,劉國鵬家人因瑣事與鄰居張小剛家人發生矛盾,張小剛之子張震手持鐵鍬跑進劉國鵬家里鬧事,并當場致上前阻攔的楊嬌妮左腿受傷。后劉國鵬聽聞母親呼救后下樓進行阻止。后張震、張小剛父子在劉家門外手持鐵鍬高聲叫罵,并欲對劉國鵬父親動手。劉國鵬見其母楊嬌妮左腿受傷,其父又受威脅,因氣憤不過而與張震、張小剛父子在門口打斗。后張小剛對前來進行處理的公安民警述稱其在打斗中左手被劉國鵬打傷并向公安機關申請進行傷情鑒定。后被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查明并作出了張小剛左手受傷部位粉碎性骨折并構成輕傷害結果的鑒定結論。
申請人劉國鵬對張小剛左手受傷部位粉碎性骨折并構成輕傷害結果的傷情鑒定結論不服,向公安機關申請重新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理由如下:
1、案發后申請人曾調取了張小剛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月10在中牟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治療的病案。病案顯示:張小剛《放射影像學診斷建議書》“影像所見”欄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見不規則線狀低密度影,骨皮質不連續,左橈骨遠端前緣骨皮質走行欠自然,左尺骨未見明顯骨折現象”,診斷意見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住院病案首頁》“出院診斷”部分主要診斷欄的診斷結果為“左手第1掌骨基底骨折”。
案發后,申請人曾經到省級醫療機構找有關專家咨詢,據醫學專家稱,“骨折”是指骨的完整性或連續性中斷;而“粉碎性骨折”屬于完全性骨折,指骨質碎裂成三塊以上,又稱為t或y型骨折,所以“骨皮質不連續,左橈骨遠端前緣骨皮質走行欠自然,左尺骨未見明顯骨折現象”明顯不符合上述關于“粉碎性骨折”的定義。
據此,申請 據此,申請 所以申請人有理由相信張小剛左手受傷處與新傷重疊在一起。這一點,還需要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再者,根據國家《輕傷認定標準(試行)》及公安部關于傷情鑒定的相關文件,“委托進行鑒定是否為陳舊傷”屬于“傷情鑒定”的重要內容之一。
綜上所述,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傷情重新鑒定申請。為了本案處理能夠客觀公正,申請人懇請貴機關核實案情,依法對張小剛的傷情重新進行司法鑒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牟縣公安局張莊鎮派出所
申請人:劉國鵬
附:
1、張小剛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月10在中牟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治療的病案;
2、申請公安機關進行傷情重新鑒定所依據的相關法律規定。